为何银行投资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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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请! 先说我的观点,银行的这种行为就是一个“伪命题”,是一种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战略构想。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租售并举”是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具体原文如下: 这个文件提出的是一种总体方向,即鼓励发展各类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中包括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两个部分。其中对住房租赁部分又提出了“租售并举”的要求,即发展以租房为核心的房地产金融业务。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呢?根据银监会2013年58号文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借款用途管理、额度管理、期限结构管理和风险监控”四项原则,其中“借款用途管理”就包括了对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这一项目的禁止性规定——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所以从国家层面来讲,银行信贷资金是不能直接用于租赁房地产的。不过,这里也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所谓的存量盘活,也就是将现有的闲置房产作为标的资产进行交易处置,这种情形下是否可行呢?我查阅了相关政策,没有找到明确的支持性条款,不过也没有发现禁止性规定,所以我认为这种做法属于钻政策空子,是不合规的。

既然信贷融资行不通,那就只有非银金融机构渠道了。目前能够想到的非银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信托公司,另一类是地产基金。

先说说信托公司。我查阅了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信托行业发展报告》,其中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如下表述: 根据上述文字,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理财业务类型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信托。如果将信贷资金通过信托方式投放到租赁房地产领域,是有监管依据的,但这种做法会有几个问题:第一,业务模式比较复杂;第二,信托公司面临来自地方政府的风险;第三,未来收益不好预期。

再来说说地产基金。与信托公司一样,同样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目前也开始转型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根据目前的监管环境,地产基金主要可能采用两种方式开展业务,一种是股权投资,另一种是债券投资。无论是哪一种形式,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分红或者转让方式来获取投资收益。但从目前来看,无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将资金投向租赁房地产都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无论从商业银行还是非银金融机构来看,租赁房地产似乎都不是一个好的投融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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