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演唱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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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表演者未经合法授权的公开演唱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 录制并公开演出视频,是否要征得演出组织者(主办、承办)同意? 在我国目前阶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录制表演者未经合法授权的公开演唱(表演)行为,如果构成侵权的话,也仅是违反《著作权法》有关权利义务规定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犯罪。

当然,如果录制后传播导致收入严重下降甚至破产的,可以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未经合法授权”的理解与适用可能成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 首先,我们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演出组织者或者表演者的授权是否包括对录音录像制品的许可?

在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多采取“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原则,即不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即可使用,但使用者必须依法支付报酬。这一制度在著作权领域中被称为“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该条同时也规定,这一行为的实施不得“该作品上的署名权……”据此不难看出,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是为满足正常生活的需要而少量复制发表的作品;

(3)必须是为了供公众无偿欣赏、获取精神享受的目的,而非为了经济利益;

(4)不能故意侵犯著作权人依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肖像权等。 从上述条款来看,对“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使用条件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范围:

(5)被摄录的视频仅供网络浏览,不以向公众收取费用为目的;

(6)未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其他权利。 只要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不必经得当事人的许可及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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