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是专有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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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独立使用空间:(一)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二)具有明确界分。 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学校、幼儿园等以教育、教学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等以医疗卫生、养老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其门窗属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明确界分”的情形,不应计入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范围。

据此,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房产被阳台侵占,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但是一般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开发商在建设的时候就已经考虑了这些因素,已经通过图纸设计等方式进行了公示,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业主也不能得到司法保护。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有可能得到支持:

1.经合法规划、报建审批的阳台,因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属于非法侵占,侵害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返还责任;

2.未经合法规划、报建审批的阳台,属于违章建筑,当事人无法取得物权,更不存在合法占用问题,当然不能作为相邻权客体,当事人只能请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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