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提坏账么?
1.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均应加以估计,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可能发生但客观上不能完全确定的损失和费用,应按合理的方法预计其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计提坏帐准备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增强企业财务透明度、防止贪污舞弊的关键所在;
3. 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而未能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对方补发的汇票和其他方式结算凭证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已转销的应收款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根据日常掌握的相关资料,确定坏账损失的数额,经会计主管批准后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大企业应当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每年年末,企业都应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项目进行审计,以确定坏账准备的金额。 “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即为预计的全部坏账损失,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4. 当实际发生坏账时,根据有关凭据,编制对应的会计分录。 例如:企业因发生销售退回等原因出现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且根据现有证据和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坏账的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核销的应收款项)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同时,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坏账准备的计提,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定进行的,属于会计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对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也是符合税法规定,属于税务范畴。虽然计提坏账准备,属于会计与税法上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企业可以提坏账准备金。之所以有的科目可以提,有的不可以,是管理机关出于一定的管理角度和税收筹划,作出的规定。因此各企业在实际处理中应按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包括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和违约金、罚款。
上述法规明确了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金融工具,同时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况也作出规定,两者并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