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所得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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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递进式预缴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3〕485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应分类处理其投资项目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根据《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8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项目(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对应由股权投资企业分摊取得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一般性质的股权投资而言,由于经营过程中未产生应税项目,故无法计算应纳税额而直接调减所得税,但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通过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收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其实质为股权转让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款核算相对复杂,需要考虑投资期间、投资项目等情况。

以A公司作为股权投资试点项目企业为例,假设A公司股东投入资本金1亿元,全部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假定没有发生递延纳税情况且持有期间不考虑利润分配等因素。 根据前述规定,A公司在投资期间每年汇算清缴时需确认所得税费用=(1+7%+7%^2+7%^3)*5%=1.6985%,共需交纳所得税1.6985亿×7%=11.5万。 当然,如果A公司将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则需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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