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贷人有贷款记录吗?
在很多人的眼中,把自己和亲戚朋友的所有借记卡、信用卡加在一起,并以此为基础申请贷款,属于“以卡养卡”,最终会被银行或贷款机构认定信贷状态混乱,进而遭拒。
实际上,信贷管理比较混乱,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能会被银行拒贷,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被认定成骗贷,如果贷款人能够保证贷款用途合规以及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银行方面还是需要履行担保义务。
个人认为,从当前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以卡养卡”的行为并不涉嫌诈骗罪,在当下具有较大的广泛性。如果国家出台相应的法规禁止“以卡养卡”,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按照罪罚相适应的原则,严重的法律追究刑责,轻者予以惩处或罚款。
法律、司法解释尚无“以卡养卡”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从实践中来看,“以卡养卡”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很多人之间会进行卡间的交换使用,并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进行还款,一般不会产生实际损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个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恶意使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原则上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确实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也应酌情赔偿。如果个人以合法的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他人,骗取金额巨大的,构成借款诈骗罪。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以卡养卡”是否属于诈骗,司法解释政策导向明确,即不能一概而论而以诈骗论处。只要行为人能够保证其借用银行卡内资金的使用用途合法性以及收入的来源合法性,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用银行信用卡透支套取现金,再自行或者找到第三人将其现金归还的行为有可能属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以立案追诉。个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数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果银行发现借记卡持有人所借用资金系赃款,立即查封、扣押该信用卡并要求其终止支付,卡内资金仍继续支付的,银行不负清偿责任。如果个人以信用卡透支额度故意骗取银行金额较大,不归还并且持续诈骗的行为则属于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