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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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因此,银行是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交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贷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融资中介职能,它能够动员广泛的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可贷资金,再通过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调节资金配置,支持经济发展。它的贷款业务一般具有资金来源稳定、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一,也是现代经济中最基本的信用形式之一。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一般不包括这种情形。

除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办理贷款业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可以在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和住房储蓄金融机构等专业银行业务领域内经营贷款业务。”因此,企业集团内部可以设立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提供贷款,典当行可以从事典当行发放当金,信用社、住房储蓄机构可以发放贷款或者住房储蓄放款等等。实践中,通常所说的高利贷不包括这些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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