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是专有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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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独立使用空间:(一)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二)具有明确界分。 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学校、幼儿园等以教育、教学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等以医疗卫生、养老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其门窗属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明确界分”的情形,不应计入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范围。

据此,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房产被阳台侵占,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但是一般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开发商在建设的时候就已经考虑了这些因素,已经通过图纸设计等方式进行了公示,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业主也不能得到司法保护。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有可能得到支持:

1.经合法规划、报建审批的阳台,因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属于非法侵占,侵害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返还责任;

2.未经合法规划、报建审批的阳台,属于违章建筑,当事人无法取得物权,更不存在合法占用问题,当然不能作为相邻权客体,当事人只能请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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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建筑物的构造和空间分割由《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规定,但关于阳台的设置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住宅),所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1. 一般来讲,如果阳台属于房屋结构的一部分且与相邻房间有实体墙分隔、独立进出,则应单独列项计算面积;如果没有上述条件,则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内。(注意这里不包括作为公共空间的客厅或餐厅等)

2. 如果您对阳台进行改造后将其并入室内其他房间的,按照建筑物的外墙面投影面积的1/2进行核算,也就是“半包价”。

3. 对于无外墙的挑阳台不计入分摊面积。对于外凸式阳台,按其外凸所形成的全部面积均摊给所有各户的分摊系数。而对于凹形阳台,可按实际面积的一半算作公摊面积。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在相关规范中有明确的论述,可以找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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