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矿力侵权吗?
“宝矿力”商标是广州宝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请的,目前处于商标异议期 (该期间为法律规定的撤销请求期限),尚未注册成功。但该公司已通过版权登记的方式取得“宝矿力”文字、包装盒图案、外包装标签图案的著作权并进行了公证。“宝矿力”注册商标虽未成功,但该公司已经享有在饮用水领域相关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权(注:根据《商标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形状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公司还获得了第32类矿泉水、矿泉水(饮料)、饮用水等商品的商标申请,表明“宝矿力”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因他人的异议而必然导致申请失败。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宝矿公司经授权获得“宝矿力”商标的使用权并无不当。
二审中,北京宝兴公司并未提交新证据证实其在先合法使用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宝兴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使用涉案商标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在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系善意、有偿取得的商标,并已经支付了对价。但其提交的协议中并不包含涉案商标,且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期满后,北京宝兴公司并未提供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证据,故其对涉案商标并不享有使用权,亦不构成对广州宝矿公司商标权的妨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