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五行属于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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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种职业。 这种职业的出现,是基于社会契约的订立与履行;基于权利义务的产生与承担;基于法律的应用与推行。 从广义的五行学说来说,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应该属于“土”的范围。 因为“土载万象。” “土”是承载、生发万物的元素,那么自然也应该承载、生发法律事务。

从狭义的五行学说来讲,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应该属于“火”或“木”的元素范畴。 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是因为,任何的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或燃烧发热为能量形态,从而引燃诉讼(官司)的发生;任何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都是耗费时间的连续过程,与燃烧的时间特性相似。所以从火的元素角度看,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应属火的范围。 但火的元素又分为阴火和阳火,而阴阳之分就在于是否耗损。如果一项法律业务,所耗损的时间及人力、物力相当大,则属阳火,如诉讼案件;反之,则属阴火,如非诉法律业务。 所以从木的元素角度来看,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应当属于木的性质,因为木具有生发、向上、条达的特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 在古代中国,官府往往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古代的官吏(主要是中央官职)既掌握着司法权又掌握了立法权。 这样,就带来了一个法律术语上的问题:官法(即现行刑律和例规等成文法律)。它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概念有所不同,现在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官法是指国家官员利用职权发布的命令、诏书等,具有强制性。但它仍然属于法律的范畴,只不过不是成文法律而已。

于是,我们就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是属于“金”“水”中的哪一个元素呢? 按阳水的说法,法官、检察官等人属于阳水,因为在古代中国是官吏执行法律,而非民众。但这样做有一个逻辑矛盾,因为法官、检察官是现代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他们不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活动或侦查活动,那么谁又能呢?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属于阴金的元素范畴,与司法官员(包括监狱等)都属于金的位置。为什么这样讲呢?这源于他们对罪犯施行的剥夺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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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生克关系,就是五行的五行相生相克规律,这种生克关系是宇宙自然,万事万物运行变化的根本原因,也是一切生命有机体的生理功能和病理变化的规律性体现。五脏之间通过五行生克制化关系以维持其生理上的联系。五行生克关系在疾病传变上也有体现。

五行相生的次序是: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五行相克的次序是:

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

相生所体现的关系有:“能生”、“受生”、“生我”、“我生”、“所生”。“能生” 即相生者,“受生”、“所生”即获生者,“生我”、“我生”即生与被生双向关系。如:肝木生心火。在这里的“肝木”能生心火,故称为“肝木能生心火”,“心火”受肝木相生,故称“心火受肝木所生”,或称为“肝木所生之火”。再如胃土、脾土之间,胃为“生我”、“我生”之母,脾为“生我”、“我生”之子。

相克所体现的关系有:“能克”、“受克”、“克我”、“我克”、“所克”及相克双方是“所不胜”和“所胜”的关系。“能克”即相克者,“受克”、 “所克”即被克者;“ 克我”、“我克”指克与被克间双向关系;“所不胜”即克我的方,“所胜”是我所克的方。如脾土克肾水。在这里的“脾土”能克肾水,故称为“脾土能克肾水”,或称肾水为脾土的“所胜”;“肾水”受脾土克伐,故称“肾水受脾土所克”。再如“肺金与心火”之间,肺金为心火的“所不胜”,心火为肺金的“所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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