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包含负债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还是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非全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以及按照权益法确认的净损失中,蕴含了少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及其份额收益,属于少数股东投入后形成的一部分子公司净资产。在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母公司一般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该部分净资产。
因此,在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或者全部剩余股权投资应确认的处置收益中,蕴含着这部分属于少数股东的权利。处置部分或者全部剩余股权投资,同时在丧失控制权时将母公司自丧失控制权之日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对应原持有子公司100%股权)份额与剩余净资产份额(对应剩余持股比例)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