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有书本费吗?

应宇蓓应宇蓓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实施的公益事业,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的体制,相应地,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也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级政府不同职责,按比例分担的“以国家和地方财政为主、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为辅的,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

对农村和城市不同的经济状况,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并明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协助地方实施义务教育”,“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上述原则,由于对农村的以“一费制”为核心的农村中小学收费制度的改革尚在进行之中,现行农村小学和初中可按“农村 schooling 收取少量学费和杂费,杂费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经济条件和学校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并不得超过当地初中每生每年 50 元,小学每生每年 30 元的幅度”。 对此也应采取适当补助办法。对城市超收的教育费附加,可用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设施建设及其他教学事业费的开支,适当补助学生的杂费。

在1996年的教育法修改中,就有同志提出,为了防止和制止某些部门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就学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收取费用,破坏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不安定,修改后应当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高等教育或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对就学人员收取费用的最高限额作出统一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作统一规定。

对此,有些同志提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一些有关教育费的规定,已经或者可能出现与对学费、杂费的规定相矛盾的情况,如1992年6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和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对用电单位按照年用电量在原来规定的7%的基础上加2%,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征收教育费,这笔费用,原来也列入有关单位的工资、内部积累或者用于技术革新的基金,附加后上交国家,专款用于发展地方中小学教育事业。

有的同志还提出,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都曾就幼儿园的收费问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过规定,一般分为三类收费标准,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等费用都包含在其中,不另收费;还有的地方,为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对中小学的在职教职工,经房管部门同意并缴付公房租金,由教职工自己或者所在单位集资建房。

对在义务教育地区、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非义务教育实施中,有关杂费、附加费、学杂费、住房问题等费用的收取和开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国务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从实际出发作出原则规定,或者授权地方以“一费制”为核心的收费制度改革中作具体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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