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保护区是要建地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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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二字可能不太准确,因为从题主的描述来看,所谓“保护”应该是指对在建或拟建地铁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征收、搬迁和安置,以及相应土地的前期处置行为。 但问题在于: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并没有“地铁保护区”的概念(注意不是“地铁安全保护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中规定,铁路沿线附近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域;《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57号)中则明确将禁止建设住宅、设立高压电设施,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活动范围称为“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可见,上述两部法律所规定的“防护区域”“保护区”并非同一概念,其范围也有别。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目前涉及到新建线路的土地征拨与旧线改造的拆迁补偿工作基本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且不涉及大量居民住房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另一方面,即使存在部分居民住房的征收与补偿也多为委托给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新建线路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更多地是由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来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正在建设的地铁项目来说,所谓“保护”的范围其实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及后期运营可能影响的范围。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往往采取地下洞内法施工,其施工对地面及周边建筑物的损害和影响大都处于可控范围内,而其后期运营的噪声、振动、光污染等亦可通过规范的运营管理予以减少到最低程度。除了加强日常监管和工作衔接外,真正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可能就是突发状况和应急措施了——这同样是政府及其部门理应重点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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