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算企业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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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根据《企业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企业债券实行核准制,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发债申请,监管并负责最后监督,其目的是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其中一种方式,按照发行机制的不同可分为募集发行、发行上市和配股三种形式。 目前我国的债务重整涉及两种情况:债务人资产与债务的整合(包括以物抵债和债转股)和破产清算。 所谓“以物抵债”,根据《担保司法解释》第57条规定,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按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或变更其他担保。

上述条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其前提是债务人须“无力偿还借款”。而“资不抵债”是法律上定义的“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形之一。符合“资不抵债”情形的,可以适用《担保司法解释》第57条处理。 根据《公司法》及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由注册资本和新增资本组成。其中,“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财产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程序是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般由管理人执行职务,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视为管理人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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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指的是将企业实际的负债转化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过程,一般分为为全部式债转股和部分式债转股,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将债务转换成股权的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属于重大的经济事项,应该经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债转股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类,税法中对于这类情况有特殊的规定,下面和大家分享有关债转股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债务重组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那么债务转股权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债务转股权,企业未取得上述收入中的任何一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当年度截止日前15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获得债务重组所得时,应以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计算公式为:

债务重组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年初留存收益+债务重组所得+该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年初盈余公积金×适用税率×10%。

企业发生已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且债务重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附送当年度财务报告外,应就其债务重组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各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各投资方投资比例及控制情况;

(三)企业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债务重组前企业的债务结构、债务重组方案等;

(四)经各投资方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纳税事项表、各投资方应分配的债务重组所得额;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和其他投资。因此,将债权转为股权,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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