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撤资要提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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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股东退股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减资退出,这是最省心的方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进行公告;

另一种是撤资退出,一般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并且对外要进行公告,对债权人也要履行通知义务。 这里要注意一个时间问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无论是减资还是撤资都是有效的,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超过这个期限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返还出资或者补充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的出资人已经认缴的出资并未增加公司的财产,故依法应当返还并相应赔偿损失。所以,超过约定期限未出资的股东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会导致股东产生法定补偿金的赔偿责任以及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超过约定时间未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且应该要求其现时缴纳所欠款项和相应的利息。 其次,来看您提到的案例,该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0万元,但该股东实际只支付了7万元,尚有3万元没有支付。

《公司法》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您朋友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缴纳3万元的出资款及逾期缴纳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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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取回出资,通常叫作抽逃出资或抽逃资本。《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要求股东在出资之后,不得从公司取回出资,以保证公司的资本能够维持。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实际上,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讲,“撤回投资”行为被法律禁止是正确的。因为,公司设立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交易关系,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信赖的是公司的资本实力,如果允许股东撤回投资,必将降低公司的责任财产,使基于公司原注册资本而形成的交易关系处于不安全状态。但是,如果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僵局,或者股东认为自己的投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公司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法律理应尊重股东的投资自由,保护股东在万不得已情况下解散公司的权利。尽管新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权的权利,但是,总体上讲,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情况应属于少数。在一个以“投资兴业”为风尚的国家,尊重股东按照自己的意志投资设立公司以及按自己意志解散公司的权利,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尊重股东的解散公司权和投资返还请求权,是法律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最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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