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境内居民企业?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含其他组织)的,该企业就被视为境内的居民企业。 例如注册在中国大陆的有限公司。因为中国大陆的有限公司,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又比如注册在开曼、维京群岛等避税港的有限公司,由于避税港的特点,这类公司通常被作为境外公司的主体,而由于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必然有至少一人是境内公民或法人,故此类主体也被视为居民的境内企业。 但如果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慈善基金、基金会等,则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
另外,对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且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办法中定义了居民纳税人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中国公民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
该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居民企业”的定义一致,但该文件同时明确列举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和不属于居民企业的项目,其中就包括不征税项目中的9项和第42项“非居民企业”项目下的3项内容——
虽然上述办法中的居民纳税人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概念不同,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但是,在涉及跨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习惯于使用居民企业这一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