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没有报防洪费?
答前声明,本人非水务行业从业人员,只是对防洪费有些好奇,随便写了点东西,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指正。 先放结论:北京不征收防洪费。原因如下:
1、根据现有规定,只有水利建设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两个项由水电部门收取;
2、根据北京地税局公布的信息,仅发现一项与防洪相关的费款项目(北京地方附加),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代收;
3、根据北京发改委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不包括河道及防洪工程。 以下资料来自网络,仅做用途说明,侵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8号) 第三条 水资源的分类
(二)生活用水:指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包括住宅、宾馆酒店、招待所、图书馆、医院、学校等的生活用水。
(三)经营服务用水:指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饮用水、清洁卫生用水的费用。
(四)特种行业用水:指浴池、旅店业、洗车业、公共浴室等行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用水以及上述行业以外的特种行业的用水,包括绿化用水、道路清扫用水和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的用水等。
第十一条 征收标准
(七)农村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单位自用的取水口,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外,可免征水资源费,但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
第三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对实行计划用水或定额管理的用户,应按核定的用水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对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用户,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营业收费户头的性质分别计入产品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减免或缓缴水资源费。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缴纳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五节 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税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五)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在城镇境内涉及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等五个方面的基本设施。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河道清淤整治:为疏浚河道,确保河道过流能力,消除洪水隐患,对淤积的土方进行开挖、清除所进行的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