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后还能参加分红吗?
股权转让和股东分红是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两个权利,也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想放弃自己的股份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转让给其它股东(适用于公司股东较少的情况);二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公司(适用于股东较多的情况下)。不管是哪种途径,都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是不会愿意接受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的。因为:一、不愿意失去对公司的控股权;二、不愿意多出资金。所以,一般情况下,当股东想退出时,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自己“退股”。
当然,如果股东是想暂时退出而不转让股份的话,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一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优先认购权”,即其他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需优先购买本股东拟出让的股份。这样可以保证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会被轻易稀释。
二是,在其他股东拟转让股份时,提出自已的价格意向,如低于这个价格就不购买,这样就可以把价格提到自己想要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