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贷款会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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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近日,某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加快修订消费信贷有关规定的议案》,建议对现行《关于规范消费信贷业务的意见》进行修订,取消强制搭售人身保险、取消额外收取担保费、取消“首超罚息”、取消限制贷款用途等四项内容。2009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消费信贷业务的意见》中设立了“首超罚息”等条款,意在规范理财型消费信贷业务,避免恶意透支,但对日常消费而言,则徒增麻烦。像很多旅游消费,如果提前消费需要支付太多利息的话,很多人根本就不可能去消费。在规范消费信贷这个课题面前,亟应在保护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完善消费信贷配套法规,取消“首超罚息”,放宽还款时间限制。

至于强制搭售人身保险,虽然从积极的一面看,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消费者贷款消费的风险;但是从消极的一面看,它极大程度上会阻碍少数生活较为困难的人享受正常的消费权利。所以,在有条件贷款消费的人群与贷款机构之间增设“保险条款”,无异于是在良性消费链条中加装“安全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消费欺诈、债务诉讼等问题产生的可能。

但强制搭售保险实属不足取。对于拥有稳定职业及收入的人群来说,有能力贷款消费,从风险承受能力看,其抵御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风险的能力总体较强,加上有抵押物作为保证,保险的存在意义实在有限。对于暂时没有能力依靠自身能力承担所有花销的人来说,强制搭售保险则无异于“添堵”。

再者,保险的初衷是弥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消费行为本身并无风险,再强求购买保险,无异于“霸王条款”。保险完全可以作为消费后的一项选择,尤其是在消费者生活比较艰难的时候,保险作为一种福利,也许会是另一种选择。

关于额外收取担保费的问题。根据现行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为保障消费信贷资金安全,需要设立保证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但事实上,在目前各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情况下,担保费更是成为各家机构主要的利润来源。从业务发展的角度看,担保费其实可以视作金融机构向客户承诺担保的融资成本。所以,如果贸然取消担保费,无异于剥夺了金融机构针对风险设计的收益权衡机制,不利于公平竞争。

当然,以上只是从完善消费信贷规定提建议,并不代表赞同当前的消费信贷制度。事实上,我国的消费信贷制度本身是矛盾的。一方面,它鼓励消费,规定贷款者享有现金折扣、利率优惠等,同时又限制贷款用途,要求贷款必须用于家居消费。这与鼓励民众进行投资,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也是矛盾的。

当前全球经济严重衰退,国际贸易出现逆差,外需锐减。在这种形势下,扩大内需势在必行。从中央到地方,为了推行这一政策,进行了多种尝试。如果将消费信贷作为一项有效的配套措施,则需要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加大推广力度,更好地实现扩大内需、稳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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