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怎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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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如何监控”,就离不开对“为何需要监控”的分析。 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人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排挤其他合伙人?是否有不正常的资金交易?是否有人在虚增成本、做假账以获取非法收益?这些问题的答案会影响我们对“是否需要监控”的判断。 如果合伙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比如两个人都想控制公司,那么他们之间的竞争就是显性的),或者是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存在做假账的可能,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公司的运营情况并不乐观,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经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要对合伙企业加强监管的强度与密度。

相反,如果不是上述原因,而是合伙人之间仅仅由于沟通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甚至是某些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缺乏信任造成的,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判断企业的运营是健康的,甚至偶尔有些小矛盾也是正常范围内的,此时我们就没有必要对合伙企业加强监管了。 总之,我们在判断一家合伙企业是否健康时,应该着重分析企业的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结合我们的主观认知进行综合评判——毕竟很多看似很“健康”的企业其实早已病入膏肓,而一些企业表面上的“不健康”可能只是因为某些人的“任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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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准入门槛的逐渐降低,作为商事主体之一的合伙企业的数量激增,其中一些合伙企业注册后迟迟未开业或停业,成为“休眠企业”,不仅存在“僵尸”数量多、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而且成为行政监管、社会管理的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从加强合伙企业监管的角度予以探讨。

从合伙企业“休眠”的原因看大都是由其合伙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伙企业相关责任造成的,应当针对其“休眠”的各种因素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为“休眠”企业搭建畅通的退出渠道。

1、加强信用监管,引入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完善监管配套措施。一方面,要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抽检信息、监管提示信息等相关信息,以期引起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重视,使公众和债权人在与该企业交往时,能及时发现异常予以注意,并在必要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大对“休眠企业”出资、并购、交易等方面限制,使其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以倒逼其履行相关义务或推动其自行退出市场。

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与公安、税务、人社、银行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探索通过在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环节对“休眠企业”及其投资合伙人进行登记限制,提高“休眠企业”的市场进入门槛,促使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或办理退出手续,促使合伙企业处于“休眠”状态的负责人积极履行债务,从而达到唤醒“休眠企业”目的。

2、探索完善企业除名制度,畅通“休眠”企业的退出渠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制度的同时,引入的公司强制注销制度及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的规定,对于疏通公司退出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中,合伙企业与公司同属商事主体,对于合伙企业也应引入包括除名在内的退出机制。对于登记设立后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满6个月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休眠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设置为期60日的异议期,对于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对企业作出除名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并向相关合伙人、企业代表人送达文书,完成对企业强制退出的处理。对于在60日期限内被人提出异议,经审核异议内容成立的,可以中止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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