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属于科技成果吗?
谢邀! 商标不是科技成果,但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争议中,存在大量技术特征;在解决相关争议时往往需要审查涉案标识是否具备法定的独创性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
以商标和专利最为密切的著作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包括:“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确定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规定,构成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它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是主体运用智力进行创造性劳动的过程和结果。如果某种行为并不是产生于人的有目的的智力活动过程,而是自然现象或者生理冲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二)一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保存,并表现出作者的创作意图才能为公众所知晓。无论采用何种载体或方式表现,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二是这种智力活动的成果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符合著作权客体的要件。
(三)合法来源。即作品或者著作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可见,著作权的获得不仅要求要有创造性的表达,而且这种表达还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即使具备创造性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
另外,商标与专利除了涉及著作权之外,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问题。1993年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占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四)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据此,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