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要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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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计算利息,而且按照金融企业利率来计算!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罚息利率适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如果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高于人民银行规定上限的,则按照人行规定上限计算,也就是说最高不能超过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只要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就应该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计算利息。对于之前的,可以按照原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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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属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合理借款,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联债资比例内的,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的只能按照税法规定比例部分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

所谓符合条件的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关联方提供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能够形成企业债务的各项资金占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合理数额,是指符合市场经济下企业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正常利率水平和正常信用条件所涉及的债务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持股10%以上;

(二)同为第三者持股10%以上;

(三)持股未达到10%但存在其他控制形式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关联方之间借贷业务所指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以及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所谓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关联方通过有关方式间接持有对企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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