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商誉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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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会计准则,联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大于权益法核算时确认为股权投资余额的部分,即计入商誉;如果小于,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相应的营业外收入/支出 例: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份,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初始投资时,A公司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入账价值均为100万元。 则:(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 万贷:银行存款 80 万(2)每年年末按5%计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本年盈利10万元。

借:利润分配 ——提取盈余公积 0.5 万 ——应付利润 4.5 万贷:盈余公积 0.5 万(3)计算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9万元。 借:应收股利 9 万贷:投资收益 9 万(4)联营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后,A公司收到分红9万元。 借:银行存款 9 万贷:应收股利 9 万 综上,A公司在投资该联营企业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如下: 在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产生商誉,只是在这种情形下,产生的商誉属于负值。

2、对于联营企业以后各期发生的净利润(或亏损),应当首先补充资本金,不足部份再弥补亏损

总结:对于联营企业来说,无论是实现净收益还是发生净亏损,投资方都无需承担额外的风险,无论联营企业是赢利还是亏损,都不会对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而对于被联营方而言,这些投资将会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提高财务状况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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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营企业中,投资方只有权益法下享有其净资产份额内的商誉,即联营企业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金额中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属于少数股东享有的商誉。联营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其本身发生的商誉(如对外收购形成)不属于投资方享有的商誉。投资方确认的权益法核算的商誉一直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予以结转。投资方一旦处置该投资,权益法下的商誉也应随之结转。因此,商誉仅包括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企业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中的商誉,视同已确认的资产,不应当包括在其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中,即对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的投资中含有商誉,视同构成投资的无形资产,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中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等要素的份额时,该商誉不应予以确认,应作为投资的账面价值核算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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