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大股东是谁?
2015年9月8日,公司接到股东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问询函》”)等相关文件。 《问询函》中提到: “2013年4月份,你公司与北京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魏国猛签订《出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建龙集团及魏国猛分别对你公司增资人民币6.2亿元和2亿元;本次增资后,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7.2亿元,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为魏国猛。2013年5月份,你公司将上述两笔增资款共计的人民币8.2亿元一次性转入自己开立的银行账户。 我部注意到,你公司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将上述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应付款——在建工程,在我部2013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中也存在同样表述。我部对此表示关注,并请你们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2013年4月份,上市公司与建龙集团、魏国猛(原名为魏立华)签署《出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 因经营发展需要,乙方(即建龙集团、魏国猛)同意向甲方(即上市公 司)追加投资,具体的投资事宜如下:乙方向甲方新增投资的总额为人民币6.2亿元,其中4.2亿元作为资本金投入,2亿元作为银行贷款,利息计入成本;
此次增资完成后,甲方的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3.2亿元增加到人民币7.2亿元。 2013年5月,根据双方交易安排,银行借款部分2亿元到账,其余4.2亿元作为资本金的转账支票已交付给建龙集团或魏国猛指定单位。 基于以上合同,2013年5月,上市公司将8.2亿元转入了自己设立的账户。 鉴于以上内容,可以认为该等转增资本的事项已经实施完毕。对于您所提的问题,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上述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