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算企业收入吗?
从税法角度来讲,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代理人(即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付款项属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作为企业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通过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保险合同等方式骗取保费并据为己有的,则涉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企业的不当得利,依法返还给税务机关。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按照“实际收到”原则确定;不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日期”确认。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保险赔款,应在实际收到赔款时确认收入;得到的意外伤亡赔款则不属于企业收入总额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同时,应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因此,企业获得的财产保险赔款,扣除实际成本后,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意外伤亡赔款,则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产保险是从广义上来讲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由于人身保险(寿险或非寿险)合同主要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标的不涉及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一般不涉及人身及医疗等费用支出,因此,不需要成本核对,不扣除已发生费用,也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规定对财产保险赔款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