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吗?
从定义上,狭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广义的金融机构则除包括上述狭义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企业一般不属于金融机构,但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属金融机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从事同业业务; (七)提供保险箱服务;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上述规定可知,金融机构的业务主要是以金融为主,企业则是以生产经营为主。两者从事的主要业务不同,因此不具有可比性。 但部分企业从事的金融相关业务符合上述《商业银行法》规定,属于金融机构。
例如,各类融资顾问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为需要融资租赁设备的企业提供租赁服务并收取相应租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等等。这些企业的业务实质上都属于金融放贷,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渠道将资金贷放出去并收取相关利息,其具有借贷关系,应属于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