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壮持洋泉湾多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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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王壮持、黄伟亮及张少云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设立洋泉湾公司,王壮持以技术出资,占股49%;黄伟亮以现金方式出资,占股31%;张少云以现金方式出资,占股20%。 三人约定,王壮持负责洋泉湾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产品技术的研发,负责销售网络的建立与维护等。

随后三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合作协议书中“合伙期限自2016年5月起至2026年4月止”修改为“合伙期限为十年,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在第四条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中双方约定, “本项目的利润和亏算在补充分配了风险保证金之后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条) "当项目出现亏损时,应当先用风险保证金弥补。不足部分,投资者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第七条) 在第八条“违约责任”中三方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终止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投资总额(指各股东的实际支出)的10%,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2021年11月份,因对经营成果产生分歧,王壮持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截至2021年8月底,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分红款为165万元。

另查明,2021年8月之前,洋泉湾公司的营业收入全部由王壮持个人帐户收取,未进入公司帐户。为此法庭认为,该公司存在财务不规范的情况,且各方对此均无争议,并在判决中予以指出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洋泉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壮持165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壮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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