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完贷款担保金能退吗?
钱某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23560元向该公司购车,并向该公司提交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同时提供某银行信用卡一张作为分期付款的唯一还款方式。后钱某某将该轿车以135600元出售给卢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实际向卢某交付的汽车销售发票付款人为雷某某,该135600元由雷某某直接向荣兴汽贸公司付清。2017年10月14日,钱某某收到雷某某支付的购车款后,向卢某退款90000元,其余45600元冲抵其尚欠该公司的贷款本息。后卢某以钱某某、雷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车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某在与卢某签订协议前已经与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并经卢某同意,将车辆卖给雷某某,卢某与钱某某签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应予解除,钱某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雷某某未对钱某某与卢某之间的购车协议提出异议,并已支付购车款,且该车已经过户登记在雷某某名下,故雷某某与钱某某之间形成实际上的车辆买卖关系,故钱某某所欠该公司的购车贷款应由雷某某直接支付给该公司。
保险公司未予理赔,是因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而钱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人有权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雷某某虽然没有过错,但其根据钱某某的指定,代为向该公司支付购车贷款,该公司也有权向钱某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