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为何被冻结?
财产冻结,主要分两种:冻结债务人财产和冻结担保人财产。这两种财产冻结的前提是不同的。
1、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本人所有的财产、与该财产密切相关的财产以及债务人的继承人、代管人等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例如:
(1)存款。即债务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或者在外币兑换机构的款项。法院应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或扣收,不得冻结金融机构的结算资金。法律允许的除外。
(2)流动资产。即债务人用于完成商品交易和清偿债务而拥有的货币,以及债权、应收款项、现金等,法院可予以冻结。但不得冻结与不履行义务无关的某一特定物的买卖价款。例如: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购买的商品,在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法院不得冻结、扣收、提取履约保证金。
(3)应收索赔,即对第三人、破产企业、保险金、理赔金、铁路等营运车辆、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索赔权。对运钞车押运的赃款被查获的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赃款来 源的证明以及押运人员的有关证件,查封赃款及其等值物,责令其限期说明赃款来源,逾期没有说明来源又不将赃款退出的,可将有关赃款及其等值物移送有关机关或指定代收 款单位代收,变价后上缴国库。
(4)债权。即对第三人、破产企业享有的金钱债权或者权利质押。法院应当查明债权是否由权利人合法债权、是否设定担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已经执行迟延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法予以冻结:
(5)动产。即债务人的债权、机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汽车、船舶、飞机、房屋的查封。法院只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变现价金才予以冻结,对财产的变现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额的,应对我们能处分的部分价值作出冻结,剩余的部分可以使用。
(6)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即债务人的房屋、土地和债权等。法院应当区别不动产或特定动产(房屋、土地等)、一般等价物(存放于案外的资金)、特定化物件(特定化的存放于案外的资金等)、原材料、尚未建造或已建造但未交付的房屋、无形资产(专有偿取得权利)、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等。
(7)投资权益。即债务人作为出资者的投资。包括作为债务人的投资人出资未到位即在后续出资中的投资的,作为股东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作为出资者对出资的项目投入,债务人以授权资本方式投入,投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8)知识产权。即债务人对其创作的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著作权的财产权、商标、专利技术、发现权、著作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等知识产权中财产的权利。法院对第二审程序的上述权利冻结应当在生效后的执行中实施,第一审程序中的冻结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执行。
2、冻结担保人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自行解冻,后再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法应予罚款。法律许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