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合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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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大多处于盈利模式探索阶段或者尚未清晰阶段,对于B2C、C2C以及社区化电商这样的分类,虽然各电商网站都有自己的分类方式,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交易的本质所决定的——即以消费者为核心,还是以商家为核心。由此衍生出来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对支付方式的思考也应该有所差异。 无论是以商家为核心的B2B/B2C模式,还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C2C/F2C模式,其最终目的都是围绕“交易”展开的,所以从本质上说这两种模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可以认为这两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并无二致。当然,由于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各种模式都在不断探索试错的过程中,因此我们提到的“一致”也只是就目前来看的“一致”,当行业进入成熟期后,各类模式的界限才会真正凸显出来。

1. 以商家为核心——B2B/B2C 目前,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都是以商家为中心来组织信息,服务买家;而有的则是以单品为对象,满足顾客具体的购物需求。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核心都是围绕“交易”这个中心展开的,因而所产生的支付需求也是一致的,无非是将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进行模仿和移植而已。当然,如果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性,将其限定在特定的交易范围,如团购(详见下节),那么其交易的特殊性就会导致产生特定的支付方式,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内容之一。

2. 以消费者为中心——C2C/F2C 这类商务模式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和网民成熟而兴起的,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商业的规则和格局,给很多传统行业带来了压力和冲击。同时,它也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和体验,因此受到众多网民的热捧。尽管此类网站层出不穷,模式各异,但归根到底都离不开“以消费者为中心”这个核心。为此,它们必须想尽办法留住用户,而付费的用户体验无疑是吸引用户的最好武器。我们会看到诸如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此类网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是交易的保障,而且也是付款的直接渠道,从而提升网站的支付成功率,进而吸引更多的用户在网站上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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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支付离职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等年限12倍,拿到补偿金不交个税,超出部分和离职经济赔偿金需要按工资薪金个税规则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企业支付给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离退人员的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计入当年度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但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当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计入当年度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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