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单位基金吗?
首先明确一点,公司是不可以随便挪用客户资金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侵占基金财产或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六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独立运作,并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有效防范关联方交易和其他不当行为。 所以从法律上讲,公司是没法直接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资产的。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基金公司不能发生不能支付的风险。如果一家基金公司出现了无法兑付的情况(比如暴雷),那确实是有可能出现挪用客户资产的情况的。毕竟此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任何一笔付款都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当然这种极端情况是很不好的,也是我们要尽量避免的。
但问题就在于如何评判一个基金公司是否可能发生“不能支付”的状况呢?这显然是一个很难量化的问题。而且基金与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信息透明度更低一些,更加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基金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可惜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监管机构的持续努力,以及基金的自身规范发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