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贷款好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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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个人的抱负,部分学生通过申请研究生贷款读完研三学年。可是在就读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在毕业后还需要归还本息吗?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承办法官对这类研究生贷款案件作出阐述。

案件显示,2013年底,于某等六人以学费和生活费紧缺为由,通过他人介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2014年初,该贷款公司分别与六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借款5万元给于某等六人留学之用,期限12个月,月利率1.2%。贷款公司负责人与于某等六人约定了还款时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于某等六人出具了借款人承诺书。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分别将5万元借款汇入于某等六人指定的账户。

而后,于某等六人因故未能如期还款。2015年3月30日,双方进行了还款协商,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了于某等六人在18个月内归还10万元即可,但签订协议后,于某等六人仍未履行。2016年3月1日,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

对于本案,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及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小额贷款公司免除于某等六人的利息,于某等六人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若于某等六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未归还贷款,则需支付利息,且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贷款公司有经营风险,当然有权利要求偿还贷款,对于学生来说,本来偿还能力就很弱,如果强制还款,将给学生生活造成更大的压力。

对此,该法院认定,由于某等六人贷款用于留学,且某小额贷款公司知道该贷款的用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藏非法目的,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某小贷公司请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需要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一方取得的财产是由另一方的损失而产生的,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该对于方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某小贷公司支出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某小贷公司需要时间进行考虑,如果经过考虑决定要收回贷款,则于某等六人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某小贷公司放弃追偿,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放弃声明书,以防止某小贷公司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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