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食品如何入账?
购买食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凭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没有取得发票的,或者虽然取得发票但不符合费用报销相关规定的,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应当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再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各项资产的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
(一)原材料,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动力;
(二)半成品;
(三)产品;
(四)在产品;
(五)委托加工物资;
(六)低值易耗品;
(七)包装物;
(八)维修用备件及其他物资;
(九)委托外单位修理的资产;
(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十一)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
(十二)其他直接生产费用,如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等。 企业购买的食品属于本准则所指的生产活动有关支出,应通过“生产成本”科目核算。
为了便于结算,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原料”、“辅料”、“包材”、“人工”、“制造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购入的食品用于生产的,其入账价格应为采购单价扣除13%进项税额后的全部开支; 而外购的食品用于销售的,则应按照买入价确定其入账价值。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税款并办理退税后,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转入下一期继续抵扣。 企业外购食品作为商品出售时,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而应在销售额中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