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一)基本概念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比例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但金融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规定确定。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类债权,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根据其减值状态在损失准备评估矩阵中划分档次,评估损失准备: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企业无法全额收回贷款类债权投资的本金和利息时,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当无明显证据表明贷款类债权的价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因已发生事项而严重下降,或者所处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重大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贷款类债权发生逾期或展期等,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损失准备评估矩阵对贷款类债权进行减值评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投资,其减值评估和损失准备计提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执行。
(二)相关要求
1、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
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并不是对所有发放出去的贷款提取,而是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信用卡、对金融机构的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应收经营租赁款。
对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2、计提办法和比例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指对未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以及虽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分类,但损失程度较轻,按照上述办法难以真实反映贷款质量的贷款和表外业务,根据风险程度和损失程度计提的准备。各比例可以有银行自定,但合计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
3、税前扣除
贷款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呆账发生时,可据实扣除。